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
2024.11.21来源:深圳市税务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nsrxt/article/80
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12-21
【打印文本】
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
使用过渡期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发票)2016年第1号--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上应一律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也可申请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该“过渡期”是指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后,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他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关于通用定额发票的票种核定
批量调整方案
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可继续选择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不得超过起征点;已有通用定额发票票种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2017年1月1日起,市局统一将其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月领用额调整为3万元。
其他纳税人的通用定额发票票种将由市局统一取消,满足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关于确保纳税人发票使用平稳过渡的
温馨提示
1.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为避免停用定额发票后无发票使用的情况出现,请纳税人尽快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发行等事宜。
2.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符合要求的纳税人,2017年1月1日起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最高为3万元。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
2024.11.21导读增值税是很多企业商家经常接触的一种税种,是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的一种计税依据。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就来说说发票那些事,一起了解一下吧。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01纳入
2024.11.21增值税的发票有两种开具方式:一种是从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一种是不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不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主要有: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景点门票、火车票、飞机票、客
2024.11.21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
2024.11.20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