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20 12:07 阅读: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nsrxt/article/80

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12-21

【打印文本】

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

使用过渡期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发票)2016年第1号--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上应一律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也可申请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该“过渡期”是指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后,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他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关于通用定额发票的票种核定

批量调整方案

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可继续选择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不得超过起征点;已有通用定额发票票种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2017年1月1日起,市局统一将其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月领用额调整为3万元。

其他纳税人的通用定额发票票种将由市局统一取消,满足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关于确保纳税人发票使用平稳过渡的

温馨提示

1.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为避免停用定额发票后无发票使用的情况出现,请纳税人尽快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发行等事宜。

2.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符合要求的纳税人,2017年1月1日起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通用定额发票月领用额最高为3万元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