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被拒收

更新时间: 2024.09.16 05:53 阅读:

购买方(受票方)在收到销售方(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票面信息有误,可以拒收。对于销售方(开票方)来说,如果购买方因票面信息有误拒收,该如何处理呢?

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可以作废

作废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 在《信息表》中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 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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