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软件即征即退

更新时间: 2024.11.21 14:18 阅读: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件和信息。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并与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一起销售的软件产品。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一般发票备注中注明)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区分的分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四、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省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二是取得软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注册证书或著作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证书。

注意: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是不能够同时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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