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缴纳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19 16:19 阅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以下十四种情况: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九、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二、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四、先开具发票的,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论是销售货物、劳务、应税服务,不论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均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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