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更新时间: 2024.11.04 23:54 阅读: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申报实务】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政策解析: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装修公司在一项装修工程中,为业主提供设计服务和装修服务;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既然是一项销售行为,应当就全部销售额适用一个税率,那么应适用货物的税率还是服务的税率呢?这是由纳税人的主业决定,但是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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