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抵扣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3:40 阅读:

内容提要:自2012年推行的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改革,会通过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下游企业的服务要素投入和固定资产投资。本文基于大样本微观企业数据,借鉴强度双重差分法的思想,根据产业集聚理论,利用不同地区因改革前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差异所产生的政策影响程度的差异,识别生产性服务行业“营改增”对下游企业的改革效应及作用机制。

结果发现:(1)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显著促进下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2)上述政策效果是通过减少外购服务的重复征税、降低下游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缓解其内部资金约束而产生的。这一机制体现在“营改增”更大地促进了融资约束程度高、留抵税额较少的下游企业的投资。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而有助于理解我国近年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减税改革逻辑。

一、引言

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值税作为最重要的主体税种,其税制改革历程始终与改革开放的关键节点紧密契合。作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力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起开始试点推行。在“营改增”试点推开过程中,减税规模逐年增加,改革效应逐步显现。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带来的减税效应不仅有利于实现专业化分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而且有助于降低下游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其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为中国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营改增”的投资效应一开始就受到学界关注(范子英和彭飞,2017;袁从帅和包文馨,2015),但至今这类文献主要分析“营改增”试点行业企业的投资行为。鉴于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及现实中“营改增”行业的下游企业几乎涉及国民经济中的绝大多数行业,所有行业均直接采购和使用“营改增”的生产性服务,因此“营改增”通过降低下游企业外购服务要素的税收成本,进而对下游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也应成为我们评估该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那么,“营改增”在减税的同时,在实践中是通过怎样的微观作用机制影响试点行业下游企业的投资?哪些因素会限制改革减税红利的实现?本文主要基于实证结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研究结论有助于我们理解2017年以来以间接税为主的更大规模减税改革的逻辑,并为未来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减税措施的部署提供重要的现实依据。

“营改增”的政策效果评估不仅对中国的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在理论研究层面理解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经济学中关于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的理论主要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理论,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认为金融市场无摩擦,所有企业面临相同的资金价格,税收政策通过调节企业投资的税后收益,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代表模型有:使用者成本模型、Q模型和边际有效税率模型(Jorgenson, 1963;Hall & Jorgenson,1967;Lucas, 1967;Tobin, 1969)。

但是实证研究发现上述模型对现实的解释程度有限(Eisner, 1969;1970;Eisner & Nadiri, 1968),从而发展出第二类理论,其在传统模型基础上考虑企业融资的因素,强调企业现金流对其投资行为的影响(Elliott, 1973)。此后,许多税收政策的研究也开始从缓解企业资金约束的角度,分析减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至今已有大量实证文献研究税收政策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对投资的影响,但结论不一。不同税收政策,尽管都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缓解融资约束,它们的政策效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有时即使是针对同一项税收政策,不同的研究者基于不同的样本或研究设计,结论也有所差异。

关于“营改增”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研究中,范子英和彭飞(2017)发现“营改增”显著促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而袁从帅和包文馨(2015)则认为,由于存在房地产市场及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干扰,改革对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由此可见,具体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仍然需要严谨的实证研究。

本文旨在研究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对于试点行业下游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理论上,“营改增”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降低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减轻了内部资金约束,促进投资和发展。

不同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和加速折旧政策,尽管“营改增”并不直接针对固定资产,但考虑到中国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融资约束(鞠晓生等,2013),“营改增”将通过节税、降低边际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现金流的机制来促进下游企业的投资。因此,对于“营改增”政策效果的研究为我们理解间接税减税政策是如何通过改善企业的现金流,进而影响其投资,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现实案例。

本文借鉴强度双重差分法的思想,利用不同地区因改革前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差异所产生的政策影响程度的差异,研究“营改增”对促进下游企业生产性服务的购买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并对其中的作用机制进行检验。相较于现有文献,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同于现有文献考察“营改增”对试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本文关注“营改增”对更为广泛的试点行业的下游企业的影响。选择下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研究对象,并对影响机制进行分析,为税收政策通过缓解资金约束促进投资的理论假说提供事实依据。第二,相较于以往“营改增”效果评估的文献,本文在实证识别策略上具有创新性,利用地区层面改革前生产性服务可及性的相对差异构建强度双差分的回归分析来研究“营改增”的政策效果。本文回归结果在各种模型设定、指标度量及样本加权下均稳健。第三,本文的实证研究基于河北省2010-2015年大样本的税收调查数据,它不仅指标丰富,而且包含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现实代表性。这一数据的优势帮助我们能够更为全面地分析“营改增”对经济中各类型企业的异质性影响,从而更好地梳理“营改增”的作用机理。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为主的流转税税制结构,形成了商品服务“双轨制”的征税局面。营业税依据销售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仅对商品和劳务在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该税制安排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征管水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各行业分工协作程度逐渐提高,两税并行的制度显现出诸如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行业间税率高度不统一进而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等诸多弊端。

为改变上述税制设计中的不合理之处,我国于2012年开始选择部分行业和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并在之后的5年间分批次推广至全国原征收营业税的所有行业。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选择“6+1”项服务项目改征增值税,标志着“营改增”税制改革拉开序幕。

此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12年8月起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省(直辖市),进一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且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也纳入其中;2014年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1月1日起)、电信业(6月1日起)依次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至此,“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完成,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考虑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契合“营改增”给企业减轻税负的政策目的,本文选取2013年8月起在全国首批试点的“7+1”服务行业改革为研究对象,分析“营改增”对试点行业下游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这“7+1”服务行业包括7项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1项交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除外)。这些行业大多属于生产性服务部门,其主要的经济活动是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提供中间服务,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是下游企业开展生产的重要投入要素及发展的助推剂,因此在这些行业实行“营改增”改革会对下游企业的生产投资和长远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营改增”前,下游企业无法将其购买服务时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就意味着它同时负担了生产这些服务的增值税。“营改增”统一税制后,这一部分税额可以作为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它只需就自身增加值的部分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通过打通外购服务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能会对下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生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下游企业购买服务的成本,所带来的减税收入效应和宽裕现金流有助于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但另一方面,外购生产性服务成本降低,会促使企业购买更多的生产性服务,挤占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资金。

此外,如果企业的生产性服务由内部生产转为外部提供,之前内设的生产性服务部门将被取消或逐步萎缩,相关固定资产的投资也会减少。基于以上原因,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对下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需要基于数据进行严谨的实证检验。

生产性服务“营改增”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不仅与企业的总投入中生产性服务的比重有关,另外更重要的,也与当地生产性服务业规模有关,这一规模决定了该地区生产性服务的可及性。根据产业集聚(agglomeration)理论,在空间分布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下游企业存在明显的协同集聚特征(陈建军等,2009)。

这主要是因为中间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可以降低中间品的价格,并且减少了下游企业的信息搜寻和甄别协调的成本(江静等,2007)。在这一意义上,距离的增加会显著地提高企业的交易成本(Johansson & Quigley, 2004),特别是考虑到税收调查数据中包含众多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采购和业务范围大多呈现本地化特征。

所以在我们的研究框架下,地区生产性服务的可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改革前该地区生产性服务行业的规模决定的。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利用不同地区因改革前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差异所产生的政策影响程度的差异,识别生产性服务行业“营改增”对下游企业的改革效应及作用机制。

综上,本文提出实证检验假说,并围绕其进行分析:“营改增”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增加企业内部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最终促进下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革前地区内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越大,该影响也越大。

三、实证研究

(一)识别策略

本文借鉴强度双重差分法的思想,依据生产性服务业与下游产业协同集聚的现实,以各地区受“营改增”改革影响程度的差异来识别政策效果。具体而言,本文在地级市层面,根据下游企业所在地区改革前经济中“7+1”生产性服务业占比的横向差异来估计“营改增”对下游企业的相对影响。

我们采取该识别策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如前述理论分析,改革前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占比反映短期内本地区生产性服务的市场规模及市场承接服务业务的能力,从服务供给角度决定着短期内下游企业新增外购生产性服务的可得性。服务经济占比较高地区的下游企业可以随时根据市场及政策的变化便捷地获取需要的服务,灵活调整生产决策,更好地实现改革所能带来的减税效应,减轻内部资金压力,增加投资。

相比于县、区,以市为单位的市场范围相对适中,既保证服务的多样性,又避免了县、区内服务业企业过度集中的情况。基于此本文以地级市为单位,比较位于不同服务占比地区的下游企业在改革前后投资和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来识别“营改增”的政策效果。

双重差分的研究设计需要满足平行趋势假定。在本文的研究问题中,平行趋势假定意味着在控制了所有的因素(包括固定效应和其他变量)之后,如果没有“营改增”,各个地区的企业在每年都有着相同的投资行为。

考虑到在较长的时间内,各个地区企业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因为受到更多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如地区性的政策和地区性的经济周期等)的影响而变得不同,所以平行趋势假定潜在决定了双重差分的研究方法更加适合研究政策的短期效果。本文的样本期是从2010年到2015年,较短的样本期恰好与双重差分法的要求相契合。

但同时,较短的样本期也使得本文的研究结论更多描述的是“营改增”政策对于下游企业投资行为的短期影响。“营改增”打通购买生产性服务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面临下游企业对生产性服务激增的需求,生产性服务行业的规模也会扩大。但是这种供给面的提升涉及投资、融资、用工等多方面的决策,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的。这种生产性服务行业规模扩大对于下游企业投资进一步的影响,就需要更长期的样本才能研究。

(二)数据说明

本文进行实证分析的样本来自2010-2015年河北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税收调查数据是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每年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税收调查收集整理得到。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提供数据支撑。该数据作为行政管理信息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指标的系统性及数据的真实性。

税收调查的对象由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组成。重点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改增”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针对所有企业抽样得到,覆盖大、中、小微企业。

因为研究中部分控制变量为企业前一期的特征,所以回归分析中实际用到的样本是从2011年到2015年5年的样本。原始数据中2011-2015年每年的样本量约为3万家企业。该数据包括企业层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关键指标、根据会计科目和凭证填写的其他指标(如固定资产的新增指标、包括生产性服务在内的各类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和劳务支出)、企业各项税务信息。该数据为我们精准分析“营改增”对下游行业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及其机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基础。

借鉴Yagan(2015)和Zwick & Mahon(2015)对美国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清理过程,本文的样本筛选遵循下面几个标准:

(1)样本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50万元并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本文这样做是考虑到收入和资产规模过小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可能相对不健全,为保证数据质量,将它们从分析样本中剔除。

(2)首先根据“是否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删除样本期间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企业,然后根据行业代码删除服务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删除原因如下:对于在样本期间内“营改增”的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减少了投入要素的税收成本,同时改变了其服务产出适用的流转税制,存在多方面的政策效应;除“营改增”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在样本期内的大多数年份仍然适用营业税,它们无法适用“营改增”所带来的生产性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受国家管制,具有垄断的市场特征,其生产经营行为对市场因素的变动相对不敏感。本文最终的回归样本包括如下四大类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3)根据“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本文进一步删除了数据中存在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4)企业至少在连续两年被调查,这是因为回归分析中财务指标的控制变量是取前一期值。

(5)最后,我们删除所在城市发生转变的企业,删除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流动资产账面价值、雇员人数、营业收入、当期销项税额非正的观测值,删除外购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外购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在建工程、生产性服务支出、生产性服务相关进项税额、留抵税额为负的观测值,以及企业成立年份明显有误的观测值。本文最终选取了2011年至2015年河北省25218户企业,共50357个观测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三)实证结果

基于2010-2015年的税收调查数据,使用强度双重差分的方法,利用不同地区生产性服务占比的差异,对我国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对下游企业投资的政策效果进行分析。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营改增”使河北省下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率平均增加了16.02%。

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证明了基准回归结果并不受模型设定、指标度量及各年之间样本差异的影响。我们还利用同时期只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进行反事实检验,证明了“营改增”确实通过增加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促进企业投资。最后,我们根据“营改增”影响企业投资的作用渠道,逐一提供了相关的经验证据。

“营改增”促使下游企业购买了更多的生产性服务,使生产性服务支出占前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增长了20%,由此带来的生产性服务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也增加了19.23%。由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其内部资金,“营改增”对那些更容易受到融资约束的企业产生了更大的效应。对于那些存在较多留抵税额的企业,因为无法享受到进项税额增加所带来的资金优势,“营改增”对它们生产性服务的购买和投资的影响都比较微弱。

四、结论

本文的研究在评估“营改增”投资效应的同时,有助于理解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并解释近年来减税改革的逻辑。

第一,有助于理解企业的投资行为。如引言部分所述,文献中关于对企业减税的投资效应有两种争论:是增加企业边际收益,还是增加企业现金流?本文的发现认为至少后者是成立的,即当前制约企业投资经营的一大困难在于资金约束,对面临融资约束的企业进行减税将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企业投资和生产。

第二,有助于解释中国减税改革的逻辑。近十年,我国减税改革主要落脚在间接税上,例如2009年增值税转型,2012-2016年“营改增”,2017年简并增值税税率,2018年起连续将增值税税率从17%降为13%,以及2022年4月份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减税退税力度之大可以说举世罕见。减税政策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个典型争议是,同样是降低税率,为何选择的是增值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根据本文研究,减税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流有助于刺激企业投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虽然本身不影响企业利润核算(加计抵扣除外),但是降低税率有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

而当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刺激企业投资不容易起效果。因此,在经济下行背景下,针对增值税进行减税退税就成为可理解的政策选择。不过,笔者认为,本文研究结论与当前经济背景有关,它并不指向长期税制建设,危机过后财政仍需要综合平衡财政可持续性与激发微观经济主体活力这一对矛盾,此时保持税制的弹性仍然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作者张静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财税研究所研究员;贺颖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转自《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3年第5期。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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