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41 阅读:

企业税收筹划100招

税是任何企业

都不可忽视的一种客观存在

专业合理的税务筹划

是所有企业的必备之举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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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

01

转换身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换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

【案例】

某老板是一家从事塑料用品生产的小型企业负责人,因为产品质量过硬,经营状况不错,近几年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500万元左右,年利润在100万元左右。

经了解得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销售收入达到45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60%金额(不含税)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可转换身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国家新调整的税率政策。

【分析】2018年,国家税收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的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以下,并允许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等。

【对比】筹划前,年应缴增值税23.4万元。

具体计算:按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年纳税额=450×13%一450X60%×13%=23.4(万元)。

筹划后,年应缴增值税13.5万元

具体计算: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纳税额=450×3%=13.5(万元)

【结果】通过身份转换这种方式,该公司年增值税节税额9.9万元(23.4万元﹣13.5万元),节税率达到42.31%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2)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3)

02

合理拆分

根据公司业务合理合法的拆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电子生产企业,公司2021年全年预计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1800万元的材料专用发票,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业务为750万元。

【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不采用抵扣制,而实行简易征收模式,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于是提出将该公司业务一分为三,其中一个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年销售收入为2250万),两个为小规模纳税人(假定年销售收入分别为350万元、400万元)。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4)

【对比】筹划前,年应纳增值税156万元。

具体计算: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年应纳增值税=3000×13%一1800×13%=156(万元)。

筹划后,年应纳增值税81万元。

具体计算:年应纳增值税=2250×13%-1800×13%+750×3%=81(万元)。

【结果】可以看出,合理拆分后,增值税纳税额大幅度下降,下降额达到75万元,节税率达到48.08%以上。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5)

03

改变申报

月收入不稳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改变申请纳税期限,将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关于增值税

【案例】x总在小县城开了个小型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虽然销售额低、纳税额也较低,但其业务开展主要集中在季末,其中3,6,9,12月份的收入较多,其他月份较少。

【分析】在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种优惠是免税。改变申报纳税期限,将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比】筹划前,年免税金额为0.76万元。

具体计算:年免税收入=26万元,年免税额=26÷(1+3%)×3%=0.76(万元)。

筹划后,年免税金额为3.32万元。

具体计算:年免税收入=114(万元),年免税额=114÷(1+3%)×3%=3.32(万元)。

【结果】一个很小的改变,该司每年就可以多收益超多2万元。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6)

04

选择进货身份

通过筹划帮助企业选择更适合的进货渠道

关于增值税

【案例】湖北某机器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有两种进货渠道:一种是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货,价格为每件含税12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价格为每件含税9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全年总共需要此种原材料20万件。

【分析】购货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13%的税率抵扣税款,购货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按3%的抵扣率抵扣税款,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进行抵扣(除农产品外)。因此,企业在选择进货对象时,必然要考虑上述税收规定的差异。

【对比】筹划前,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净成本为212.39万元。具体计算:12×20÷(1+13%)=212.39(万元)。

筹划后,年免税金额为3.32万元。

具体计算:年免税收入=114(万元),年免税额=114÷(1+3%)×3%=3.32(万元)。

【结果】对比下来,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净成本比向一般纳税人进货净成本少近38万元。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图7)

05

有分有合

通过筹划对于混合销售企业合理分离

关于增值税

【案例】某板材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估计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不含税,以下类同),主要包括两块,一块是板材制品销售收入,估计年收入大概为1600万元(1—4月收入为300万元);另一块是安装收入,估计年收入大概为400万元(1—4月收入为100万元)。

进项税额估计年总量为2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等,安装业务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额来源。

【分析】按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该企业的板材制品销售与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针对该企业实际情况,建议把安装业务单独剥离出来,独立组成一个公司。因安装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降低。

【对比】筹划前,按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为60万元。

具体计算:2000×13%-200=60(万元)。

筹划后,合理分离后应纳增值税为20万元。

具体计算:1600×13%-200+400×3%=20(万元)。

【结果】合理分离后节税40万元,节税率达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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