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增值税发票
发票是经济活动中的业务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总体来说,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和特点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024.11.22S服装店春装开展了一场火爆的促销活动,2件5折。市民肖女士(化名)当天在店内挑选了两件同款女士针织衫(单件标价99元),按五折计算,两件正好是99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收银员要收100元。
肖女士对收银员说道,“打五折,一件是49.5元,两件应该是99元。”收银员却态度强横的称,“打五折,四舍五入,一件是50元,两件100元。”对此,两方都进行了论辩。最后,收银员道,“两件就是100元,你爱买不买。”
限于选择的时间长,排队等退房的时间也长,肖女士想起来也忍住了。但付款后,肖女士要了购物小票,收银员也叫“无小票、特价商品无退货、购物小票。”
“购物小票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在商品出现问题时能凭此要求退换或进行售后服务。没有购物小票衣服出现质量问题,我拿什么做退换凭证?”肖小姐告诉收银员。“已经说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就是没有购物小票,都这样。”收银员说。
不但莫名其妙地被多收了1元钱,而且没有给购物小票!肖小姐那天非常窝火地离开了森马店。
对此,该店店长称,“没有多收消费者钱,扫码后,电脑出现的价码就是50元,电脑出现的这个钱数,我们有什么办法,如果每个人都找1元钱,我们一天得找出多少个1元钱?打折商品就是不退不换,不提供购物小票,店里的规定。”
提问:商家这种所谓“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提供购物小票”的做法真的合规吗?
答案:这一做法显然缺乏合理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均得到充分保障;经营者未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如实向用户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产地、数量、规格等信息以及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内容的,均应认定构成销售侵权。
除非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经察觉到其存在缺陷,且这些缺陷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购买。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发现商品质量有缺陷,则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并赔偿损失,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换言之,除非经营者事先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否则经营者不得以商品价格折扣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因此,如果商家为了促销而打折销售商品,则应视为一种违法行为。
商品的打折并不能成为经营者为消费者设定条件的借口。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予以解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于打折商品是否可以退换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残次品、滞销品的降价并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在售后服务的保障方面,这两种商品不能享有相同的规定。
商品的质量问题促使我们对其进行降价处理,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一般情况下,商家都会根据消费者对商品使用状况的满意程度来确定商品折扣幅度,并将折扣金额作为退货的依据之一。
折扣商品与商品质量无关,它是商家促销的一种策略,旨在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忠诚度。对于退货,商家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和理由。、
所有打折商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均应被视为合法商品,享有“三包”服务待遇。如果打折后仍不能保证其品质或使用价值,商家就会将其退货并赔偿顾客损失。
特价商品售出后,坚决拒绝退换,这是一项“霸权主义条款”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如果商家有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商家未提供购物小票的情况,购物小票是一种有效的购物凭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维修或退货时,必须提供购物小票以确保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因此,商家提供购物小票也属法律允许的行为。
商家未提供购物小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消费者凭购货凭证或者服务水平单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开具购物小票。
当消费者需要购买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经营者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相关文件。
提问:购物卡买东西可以不给发票吗?
答:不可以。
目前,许多超市正在实行购物卡和代金券制度,以满足职工福利和顾客礼物的需求,因此商家通常不向使用购物卡和代金券的顾客开具发票,这已经成为他们的一种惯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要求开具发票的权利,而企业则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发票。
那么,商场凭购物卡开的发票是否有效呢?发票的多重价值不仅在于其作为报销凭证和产品质量纠纷证明的功能,更在于其作为维护国家税收的重要措施的地位。
因此,许多超市在向消费者发放购物卡时就会开出一张购物卡来让其自行保管,而很少开上一张购物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并非所有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都会向购买者开具发票,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事实。超市销售的购物卡一般为实名制,即由超市自行开发制作并经认证后才允许使用,但也可以由超市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开。
若购物卡非实名卡且缺乏身份证明,超市如认为已开具发票,则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仅凭一面之词拒绝开具将违反法律规定。
提问: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答:不合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说明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商场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开发票和打折扣无关,要求开发票不能打折扣的论调并不正当。
在实际生活中,当消费者遗失或未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时,如果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致人、财产损害,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是一项相当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有些商家常常以缺乏购物凭证为由,拒绝向客户提供索赔服务。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商品或使用劣质物品而又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时,就会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面对上述情况时,消费者应当优先考虑寻找其他凭证以证实购物的真实性。如商店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如果发现上述证件都不能证明购物事实时就应该想到有其他证据来说明。
证明购物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使用购物收据或使用电脑印制小票等,这些方法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明手段。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发现商家提供的凭证有误,要向该商场索要。亦可寻觅见证人以证明。
当消费者要求产品生产者进行退换货以弥补缺陷产品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无需购买任何发票,只要产品的残骸足以证明其为生产者所制造,消费者即可要求获得赔偿。
如果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未开具发票,导致在正常使用时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经过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一致无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他们可以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提供补偿。
因此,消费者得以直接与制造商接触并提出索赔,若制造商不同意,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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