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收入确认

更新时间: 2024.11.07 18:39 阅读:

来源:建筑财税圈-郭晨阳

增值税 收入确认(图1)

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和大家分析讨论:

一、实务中确认收入的三种方式

1.收付实现制:按照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确认收入。

这种确认收入的方式,最大的财税风险就是税会差异。

比如:一个工程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已经达到了800万,建设方只拨付完成量的70%,建筑企业应该确认的收入应该为800万,但是按照收款金额企业只确认560万,比税收上应该确认的800万少了240万,遇到税务检查时必然会被要求调增。

2.按照向甲方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

以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收到的发票确认成本,在会计核算上违反了会计制度,遇到检查时必然会被要求调整。

这种确认收入方式经常发生收入发票和成本发票不匹配的情况,假如当月取得了成本费用发票1000万,但是建设方只要求开具500万发票,按500万确认了收入,成本无法合理结转,或者结转没有依据;如果当月建设方要求开具1000万发票,而成本费用发票只取得了300万,同样面临不匹配的问题,收入成本不匹配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最大。

3.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单确认收入,即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累计确认收入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来测定的,这种处理方式收入和成本结转时完全匹配的。

假设一个工程项目预计总收入是800万,总成本是500万,按照工程进度累计完成了300万的工程施工,累计完成的工程施工占总成本是60%,那么累计确认的收入为800万*60%=480万。收入和成本的结转时匹配的,很好的解决了以上两种收入确认方式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仅仅靠财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公司其他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比如需要工程部或者成本部门定期出具工程进度报量单,财务部门以此作为结转收入和成本的依据。

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增值税 收入确认(图2)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按照合同约定应收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以票控税,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 收入确认(图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 收入确认(图4)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四、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要区分不同的税种,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均按照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即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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