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折扣

更新时间: 2024.09.19 22:26 阅读:

1. 增值税

1.1. 税收优惠(一)

1.1.1. 法定免税项目

1.1.1.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1.1.1.1.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1.1.1.1.2.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1.1.1.3. 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免税政策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1.4.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用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可免征增值税。

1.1.1.1.5.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1.1.1.6. 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1.1.1.2. 避孕药品和用具

1.1.1.3. 古旧图书

1.1.1.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1.1.1.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1.1.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税收优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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