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7.05 17:52 阅读:

案例一、不定偷税,追缴个税,不加收滞纳金,超追征期的部分不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47号

蔡**:(纳税人识别号:35900***01012)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号)2013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初***号)等资料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事实:黄某某向你(单位)借款400,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2%,按月支付。你(单位)实际取得黄某某借款利息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单位:元):

...(表格有省略)

综上,你(单位)取得黄某某借款利息收入397,046.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9,409.2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二、三、六、八、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向你(单位)追缴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2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本案暂未发现偷、抗、骗税的证据,你(单位)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1,44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本案不再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7,969.20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案例二、不定偷税,增值税及附加超期不追征,个人所得税要追征,不加收滞纳金、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稽一处〔2023〕2号

孙某:(纳税人识别号:230702*********88)

我局(所)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七台河市***)2012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未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问题

你与七台河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年利率20%,年付利息1,2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2015年4月应缴未缴营业税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收入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应缴未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00元,应缴未缴教育费附加1,800.00元,应缴未缴地方教育附加1,200.00元。

(二)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七台河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你的款项中标明利息款金额合计870,000.00元,支付时间是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你收取的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74,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缴税(费)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你2015年4月应缴未缴营业税6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00元、教育费附加1,80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200.00元,已超出税款追征期限,不予追缴;追缴2016年7月至12月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4,000.00元。

(二)不予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你2016年7月至12月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4,000.00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桃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税稽一不罚〔2023〕2号

孙某(纳税人识别号:230702**********88):

经我局(所)对你(地址:七台河市*** )2012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问题

你与七台河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年利率20%,年付利息1,200,000.00元。2015年4月应缴未缴营业税6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00元,教育费附加1,80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200.00元。

(二)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七台河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你的款项中标明利息款金额合计870,000.00元,支付时间是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你收取的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74,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902民初449号复印件、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执行局相关资料复印件;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转账交易记录、收条等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收入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暂未发现纳税人有主观故意应缴未缴税款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四日

案例三、未定偷税,追缴增值税和个税,加收滞纳金,无处罚

深圳市稽查局对刘某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9 年度将资金贷与韩某、陶某峰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2215806.00元(含税),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4538.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58.84元、教育费附加 968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 645.38元,未申报缴纳,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度将资金贷与韩某、陶某峰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2215806.00元(含税),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元,实际应扣未扣。

按照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2019年度增值税 64538.0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58.84元、教育费附加968.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645.38元,对少缴税款 66796.88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2019 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430253.60元,对少缴税款430253.6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款497050.48元、教育费附加968.08元和地方教育附加645.38 元,合计498663.94元。对应补税款,依照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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