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核定征收

更新时间: 2024.09.13 10:50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6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增值税核定销售额的业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该行为中,有些行为在纳税人之间是不以货币资金形式反映的,也就是我们所称的无对价、无销售额。另外,增值税是从价计征的,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纳税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压低价格,以达到互惠或减少纳税目的,税法应对这种避税行为采取相应对策。

一、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下: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3.如果是从价定率征收的应征消费税货物,该公式可以调整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如果是复合计税的应征消费税货物,该公式可以调整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属于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印发)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

增值税核定销售额的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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