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19 阅读:

文/税海涛声

【问题】北京东方劳务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北京骏英医药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选择差额征收。2023年5月份收取全部价款(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代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及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的部分合计80万元,按100万元全额直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方式为:通过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价税合计1,000,000.00元,税率显示***,税额9523.81元,在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800,000.00元。这种开票方式正确吗?取得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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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其计税方式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第二项规定: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为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在向接受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其向用工单位收取、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即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实务中存在三种开具发票的方式:

1. 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按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额开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可以差额开具专用发票(通过差额模块按征收率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与税额之差,税率(征收率)栏次为三个“***”,税额为余额(劳务派遣公司的不含税销售额)的5%,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及扣除的金额(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票的价税合计栏次显示的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金额。

3. 可以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一张专用发票

按扣除的金额(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开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差额后的余额(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5%,税额为按余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的5%。

【结论】北京东方劳务有限公司为北京骏英医药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业务,取得全部价款(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其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等合计800,000元,应缴增值税选择差额征收方式。通过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金额990,476.19元,税率显示***,税额9,523.81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在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800,000.00元”。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方开具的该份发票正确。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取得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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