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税票

更新时间: 2024.11.19 21:29 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因此我国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会要求补缴税款并可能给予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不少作为受害者的受票方企业因此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人认为开票的主动权在销售方,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但是,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业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对其中的关键细节,首先要有大胆怀疑的态度,然后再运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个疑占,对其中的重占疑占,更是要锲而不金、泊查到底,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

二、要择优选取购货对象

在当前市场经济相当活跃的情况下,纳税人对购货对象的选择有很大的余地。因此,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发生业务。这类企业一般都注重企业的外部形象,为了追求长远的发展,更加注重对客户的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

三、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企业信誉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四、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增值样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往往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不一致的。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此外,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日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五、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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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 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逃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九条[逃避追缴欠税案]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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