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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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的增值税规定,不动产的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节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税额*40%
贷:银行存款
次年(第13月)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税额*40%
如果购买材料自建:(1)正常领用工程物资,建造固定资产。
领用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2)如果是领用外购原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则第一年应将进项税额的40%转出,只允许抵扣60%。
领用时: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原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13个月: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原抵扣进项税额×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的,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下面我们在看看销售环节,这个要看时间点,时间点不同,选择的税率是不同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是的作价)*5%
比如我们销售一栋房屋,取得价款500万元不含税
(1)、当初这栋房屋购进是400万不含税价:应纳税额=(500-400)*5%
(2)、如果当初这栋房屋是自建;应纳税额=500*5%
如果你销售的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税率按照10%计算,其他的相同。
在工作中,还涉及到个人出售不动产问题:(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比如,住房当初购进时价款400万元,出售500万元
(1)2年内出售,应交增值税=500*5%
(2)2年后出售,应交增值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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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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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