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更新时间: 2024.09.20 03:52 阅读:

15.20 某市房地产开发集团(一般纳税人)开发写字楼项目,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2021年12月发生了以下业务:

(1)集团取得了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106万元;转让了持有的某基金产品,卖出价为63.6万元,买入价为53万元。

(2)集团从某国有银行取得年利率为5%的贷款后,将其中2亿元以年利率5%出借给下属关联公司,向银行支付了贷款手续费53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支付了贷款利息5 300万元,取得了银行以“融资服务费”名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月出售写字楼项目价税合计销售收入为2.18亿元,12月发生的开发成本如下:建筑安装成本为1亿元、设计及测绘费成本为0.5亿元(均不含增值税、供应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写字楼项目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合计为2.22亿元。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12月当期已售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

(4)项目公司还有一个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住宅老项目(与项目公司所在地不为同一县),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取得预售收入价税合计8 400万元。营销团队为了促销随机送出2 000台便携式风扇,其市场平均售价和实际采购价格均为5.65元/台,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为1万元。

(5)项目公司采购了一套会议系统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认为设备共用于写字楼项目和住宅项目,需要作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税额”,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相关资料:该集团及关联公司均位于某市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手续在当月完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业务(1)的销项税额=106÷(1+6%)×6%+(63.6-53)÷(1+6%)×6%=6.6(万元)

说明: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该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106万元)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卖出价(63.6万元)扣除买入价(53万元)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判断业务(2)中的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并说明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属于“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3)计算业务(2)中的进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业务(2)的进项税额为0。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计算业务(3)和业务(4)需要在住宅老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合计数。

业务(3)的当期销项税额=(2.18-2.22÷9×1.8)÷(1+9%)×9%×10 000=1 433.39(万元)

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取得专票的建筑安装成本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亿元、设计及测绘费成本为0.5亿元(均不含增值税),其中建筑安装适用9%的税率,设计及测绘费适用6%的税率。

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9%+0.5×6%)×10 000=1 200(万元)

说明:业务(3)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允许以扣除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后的余额作为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应按照当期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扣除。该写字楼项目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合计为2.22亿元。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12月当期已售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

业务(4)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2 000×5.65÷(1+13%)×13%÷10 000=0.13(万元)

业务(4)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3%=0.13(万元)

在住宅老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额=8 400÷(1+5%)×3%=240(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 400÷(1+5%)×5%-240=160(万元)

说明:

①业务(4)将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他人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的)销售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住宅老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综上,业务(3)和业务(4)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合计数=1 433.39+0.13-1 200-0.13+160=393.39(万元)

(5)判断业务(5)中对于会议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业务(5)对于会议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不正确。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5.21 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中档护肤品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人民币,运抵我国海关卸货前发生的运输费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确定。该批货物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从境内某服装公司采购服装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80万元和10.4万元。当月将该批服装全部出口,离岸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

(3)将2018年购置的一处位于外省某市的房产出租,预收一年的租金收入(含增值税)109万元。

(4)从某境外公司承租仪器设备一台,支付租金(含增值税)169.5万元人民币。该境外公司所属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未在我国设有经营机构,也未派人前来我国。当月已解缴代扣的增值税款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5)当月将业务(1)购进护肤品的98%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00万元;另外2%作为本公司职工的福利并发放。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为13%,进口中档护肤品的关税税率为10%,期初留抵税额为0,相关票据均已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应当缴纳的进口关税=(200+30)×(1+3‰)×10%=23.07(万元)

说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包括货价200万元和运费30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的,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购货佣金不计入关税的完税价格.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0)×(1+3‰)×(1+10%)×13%=32.99(万元)

说明:中档化妆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所以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计算业务(2)的出口退税额。

出口退税额=80×13%=10.4(万元)

说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照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退税依据,本题中应以80万元作为退税依据,适用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4)计算业务(3)在不动产所在地应预缴的增值税和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应预缴增值税=109÷(1+9%)×3%=3(万元)

在不动产所在地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1(万元)

预缴增值税和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0.21=3.21(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5)计算业务(4)应扣缴的增值税。

应扣缴的增值税=169.5÷(1+13%)×13%=19.5(万元)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劳务、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款=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适用税率)×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13%。

扣缴的增值税凭借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6)计算业务(4)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69.5÷(1+13%)×10%=15(万元)

说明:该境外公司所属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未在我国设有经营机构,也未派人前来我国。属于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计算业务(5)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5)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3%=52(万元)

说明: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故只有出售部分对应的收入400万元是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8)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2.99+19.5-32.99×2%=51.83(万元)

说明:

①购进的护肤品中2%作为本公司的职工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②10.4万元的出口退税金额不应包含在内。因为问题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10.4万元是出口退税,不属于可以抵扣或者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9)计算该进出口公司当月增值税申报后应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当月的销项税额=109÷(1+9%)×9%+52=61(万元)

当月应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已预缴的税额=61-51.83-3=6.17(万元)

15.22 位于县城的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国际运输资质,2021年10月经营业务如下:

(1)国内运送旅客,按售票统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74.4万元(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运输货物至境外,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2.8万元。

(2)在国内运输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收入金额260万元、另取得装卸收入金额不含税18万元。

(3)提供仓储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仓储收入金额70万元、装卸收入金额6万元。

(4)修理、修配各类车辆,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0.51万元。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汽车6辆,当年采购时按规定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4.72万元。

(6)进口轻型商用客车3辆自用,经海关核定的成交价共计57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6万元,保险费3万元。

(7)购进小汽车4辆自用,每辆单价16万元,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明金额64万元、税额8.32万元,另支付销售公司运输费用,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4万元、税额0.36万元。

(8)购进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90%用于公司运送旅客,10%用于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当月还按市场价购进矿泉水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税额0.26万元,70%放置于客运车上,用于赠送给公司运送的旅客,30%用于公司集体福利。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进口轻型商用客车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业务(1)的销项税额=174.4÷(1+9%)×9%=14.4(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内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内运送旅客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74.4万元,适用9%税率,需要先做价税分离。

具备国际运输资质运送旅客到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取得的价税合计金额52.8万元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

(2)计算业务(2)的销项税额。

业务(2)的销项税额=260×9%+18×6%=24.48(万元)

说明: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60万元为不含税价,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9%税率,装卸服务取得不含税金额18万元,按照“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业务(3)的销项税额=(70+6)×6%=4.56(万元)

说明:仓储收入和装卸收入都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都适用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和6万元均为不含税价。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业务(4)的销项税额=30.51÷(1+13%)×13%=3.51(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3%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30.51万元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要做价税分离。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4.72÷(1+3%)×3%=0.72(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运输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其放弃减税权,所以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计算业务(6)进口轻型商用客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6)进口轻型商用客车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税额=(57+6+3)×(1+20%)÷(1-5%)×13%=10.84(万元)

说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货价+运费+保费)×(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此金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7)计算业务(7)购进小汽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7)购进小汽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8.32+0.36=8.68(万元)

说明:购进的小汽车和运输服务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且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8)计算业务(8)购进汽油、矿泉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90%+0.26×70%=1.35(万元)

说明:业务(8)购进的汽油90%用于公司运送旅客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0%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购进矿泉水的70%用于免费赠送给旅客,应进行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矿泉水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0.26×70%=0.18(万元),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另外30%用于公司集体福利,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9)计算该公司9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该公司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14.4+24.48+4.56+3.51+0.18)-(10.84+8.68+1.35)+0.72=26.98(万元)

(10)计算该公司9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6.98×(5%+3%+2%)=2.70(万元)

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但是对进口的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计税依据为26.98万元。该运输公司位于县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11)计算该公司9月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57+6+3)×(1+20%)÷(1-5%)×10%+64×10%=14.74(万元)

说明:进口自用的3辆轻型商用客车和国内购进自用的4辆小汽车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其中进口自用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货价+运费+保费)×(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国内购进自用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64万元,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15.23 位于市区的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经营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价税合计848万元,通过税控系统实际开票价款为390万元。

(2)将一家经营不善的餐厅连同所有资产、负债和员工一并打包转让给某个体工商户,取得转让对价100万元。

(3)向居民张某租入一家门面房用于餐厅经营,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3万元,租期为12个月,签约后已在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

(4)当月向消费者发行餐饮储值卡3 000张,取得货币资金300万元;当月消费者使用储值卡购买了该餐饮企业委托外部工厂生产的点心礼盒,确认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5)将其拥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相关收入和成本情况

如下:

(6)转让其拥有的一个餐饮品牌的连锁经营权,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

(7)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0万元,其中包含: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丢失的一批食品,进项税额为3万元;外购用于公司周年庆典的装饰用品,进项税额为4万元;外购用于发放给优秀奖员工的手机,进项税额为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1%。)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848÷(1+6%)×6%=48(万元)

说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业务(1)应以当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价税合计848万元,进行价税分离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

(2)判断业务(2)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判断业务(3)张某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并说明理由。

张某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理由: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计算业务(3)餐饮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应缴纳的印花税=3×12×1‰×10 000=360(元)

说明:业务(3)餐饮企业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以合同总租金=3×12=36(万元)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

(5)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说明: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4)该餐饮企业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当月消费者购买点心礼盒对应的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

(6)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0-6.82)×500 000÷(1+6%)×6%÷10 000=9(万元)

说明:业务(5)中,将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以卖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销项税额,适用6%税率。该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应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6.82元/股为买入价。

(7)计算业务(6)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300×6%=18(万元)

说明:业务(6)转让餐饮品牌的连锁经营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8)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0-3-2=35(万元)

说明:该企业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0万元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3万元不可抵扣,外购用于集体福利的手机对应进项税2万元不可抵扣。

(9)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合计=48+13+9+18=88(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5(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88-35=53(万元)

说明:业务(1)的销项税额48万元,业务(4)的销项税额13万元,业务(5)的销项税额9万元,业务(6)的销项税额18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35万元。

(10)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3×(7%+3%+2%)=6.36(万元)

说明:计税依据为第(9)问算出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53万元,该企业位于市区,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15.24 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21年5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5 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3 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3 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 8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进口两辆小汽车用于公司业务,关税完税价格为60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支付境内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位于外省市区的一处仓库对外出租,该仓库购置于2015年,购买时的价格为600万元,本月一次性收取6个月含税租金30万元,甲公司出租仓库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5)将购进的一批瓷砖用于新建的员工宿舍在建工程。该批瓷砖为2020年1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500万元,已计入2020年1月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6)发生外地出差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6.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7)当月发生无法准确划分用途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万元。

(其它相关资料:假定小汽车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5%,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5 000-3 200)÷(1+9%)×2%=33.03(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业务(1)的销项税额=5 000÷(1+9%)×9%=412.84(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计算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3 000-1 800)÷(1+3%)×3%=34.95(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4)分别计算业务(3)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

业务(3)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缴纳的关税=60×20%=12

业务(3)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60+12)÷(1-15%)×13%=11.01(万元)

业务(3)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60+12)÷(1-15%)×15%=12.71(万元)

业务(3)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60+12)÷(1-15%)×10%=8.47

(5)计算业务(4)中预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预缴增值税=全部租金收入÷(1+5%)×5%=30÷(1+5%)×5%=1.43(万元)

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3×7%=0.1(万元)

预缴的教育费附加=1.43×3%=0.04(万元)

预缴的地方附加=1.43×2%=0.03(万元)

预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43+0.1+0.04+0.03=1.6(万元)

说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不动产所在地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计算业务(6)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业务(6)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36÷(1+6%)×6%=0.36

(7)计算业务(7)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公司当月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业务(2)的销售额=3 000-1 800-34.95=1 165.05(万元);

业务(4)的销售额=30-1.43=28.57(万元)。

当月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5 000-412.84=4 587.16(万元)

当期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 165.05+28.57)÷(1 165.05+28.57+4 587.16)=4.13(万元)

说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为销售额。

(8)计算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64.22+11.01-15+0.36+15.87=276.46(万元)

说明:

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 200÷(1+9%)×9%=264.22(万元)

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01(万元)

业务(5)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500×3%=15(万元)

业务(6)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36(万元)

业务(7)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4.13=15.87(万元)

(9)计算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当月应缴纳增值税=412.84-276.46+34.95+1.43=172.76(万元)

说明:业务(1)销项税额412.84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76.46万元,业务(2)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为34.95万元,业务(4)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为1.43万元。

(10)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172.76-33.03-34.95-1.43=103.35(万元)

说明: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抵减。业务(1)预缴增值税33.03万元,业务(2)预缴增值税34.95万元,业务(4)预缴增值税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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