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02 阅读:

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描述:胜利房地产公司与宏祥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宏祥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在收到货物后 30 日内付款,逾期未付款宏祥公司将收取胜利房地产公司20万元违约金。因胜利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在30日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宏祥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宏祥公司收到胜利房地产公司20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宏祥公司因为销售货物过程中购买方违约,而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