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更新时间: 2024.09.17 20:08 阅读:

问题描述: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胜利商贸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均在3万元以下,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在经营过程中,有个别购买方向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胜利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曾经作出如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小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必须按发票金额预缴税款。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可以放弃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的免税权,放弃免税权后销售的就不是免税货物了,自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可以不放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销售业务的免税权,继续享受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业务的免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敲重点:其他个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税务机关为非登记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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