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3:36 阅读:

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是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设立了机构和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和它设立的这些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该以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来缴纳。

在该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指的是在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在取得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所得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是20%。不过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用该税率。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进行了规定:被派遣人员工作的风险责任由派遣企业部分或全部承担的,并且派遣企业负责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那么一般会将其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提供劳务;另一种情况是,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方的企业,并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和场所是相对固定和持久的,也就是说该机构和场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时,依据的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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