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

更新时间: 2024.09.18 22:52 阅读:

导语

近些年,国家为了减税降费,不仅出台各种优惠政策,还将增值税的税率多次下调,比如销售货物,最开始是17%,后来变为16%,再后来,又下调到现在的13%,税率下调本来是好事,但是却也给交易带来了麻烦。

有买受人认为,因为税率下调,本来可以拿到16%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变为了13%,这中间3%的差额,属于销售方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买受人。这种说法是对的吗?出卖人需要返还差额部分吗?下面看一个案例,看完我们再进行分析,学习后遇到税率调整你就知道怎么判断和操作了。

案例回顾

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管桩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购买管桩。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是款到发货,一票制结算,在付款节点前,B公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代表所需支付金额,具体付款金额按双方结算金额为准。

A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支付B公司管桩货款140万元,2018年9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A公司应付管桩货款139.71万元,并共同签署了销售产品结算单。结算后,B公司向A公司退回多收的货款0.29万元。

2019年4月1日,根据税收政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6%调整为13%。2019年5月17日,B公司向A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A公司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B公司应当开具的是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B公司实际开具的为13%税率的发票,因为税率调整而少缴的税金,是B公司的不当得利及A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B公司有义务将此不当得利返还给A公司,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但B公司告知不予返还,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B公司认为:

税率调整的目的是减轻生产性企业的税负,并不是减轻A公司的负担,如果遇到税率上调,A公司也不会增加货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请求。

法院裁判认为:

1.虽然合同约定的税率是16%,但是税率的高低,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约定的。

2.合同中也约定了“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代表所需付款金额,具体付款金额以A公司与B公司双方结算金额为准”,故B公司按双方结算金额受领货款,并无不当得利。

3.B公司作为销售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因为增值税税率下降而减少缴纳的税费,是享受了国家在减轻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税负方面的优惠政策,A公司主张此为B公司的不当得利,不符合国家有关减税降费的政策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可以说,A公司以“不当得利”的方式来请求获得税率差额部分的收益,这本身就是选择方向错误,大家遇到同样的情况,千万别做同样的事情。

那要怎么做呢?其实,熟悉增值税的人就会知道,遇到这种调整税率的时候,税收政策一般是会对税率调整前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需要补开发票的,适用的是税率调整前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本案例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其实是在2018年5月28日,即A公司支付给B公司140万货款的时候,因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既然是在税率调整之前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条件,那么就应该按当时的16%税率开发票,所以A公司应该请求的是B公司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开16%税率的正确发票。

知识延伸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销售行为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的相关文件: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结语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了一个两公司签署合同时约定开16%增值税专票,税率调整后开13%增值税专票,买方公司要求卖方公司返还税率差额部分收益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例。如果你是案例中的A公司,怕以后税率再次下降,享受不到好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含税金额是多少,增值税金额是多少,然后写明增值税金额随着国家的税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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