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增值税免征年限

更新时间: 2024.11.22 11:22 阅读: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免税或放弃免税开具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填写申报表等问题。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问题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

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今年第一季度,仍延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政策已经执行近两年,大家比较熟悉,这里我就不再赘述。

简单举例说明: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由于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仍执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6万元。

三、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根据1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暂停预缴增值税问题

根据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明确,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举例说明: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得按照15号公告暂免预缴的规定执行。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因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因适用5%征收率,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仍需按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

五、关于可以部分放弃免税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举例说明: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2年4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六、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适用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二)放弃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三)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2020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执行了两年,因此今年4月1日以后,一些纳税人会出现需要补开、换开前期发票的情况。因此,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也就是说,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举例说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需要重新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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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如何填写申报表

2021年,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该政策与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并不矛盾,政策仍然有效且按现行口径继续执行。

具体来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的,若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的,那么5%征收率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到申报表的填写,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左右,没有其他免税项目,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如纳税人是企业,将4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上述纳税人收入不是40万元而是6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则由于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应适用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60万元销售额应全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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