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33 阅读:

文件名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17】2号

摘要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生效时间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后又延期

文件名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17】42号

摘要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7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生效时间

2017年1月27日

文件名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摘要

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生效时间

2017年2月13日

文件名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摘要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生效时间

2017年3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详见文件原文

生效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名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17号

摘要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生效时间

2017年2月24日起

文件名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摘要

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生效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摘要

1、“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增值税纳税问题明确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跨地区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计税问题

5、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6、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发票问题

8、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9、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效期由180天延长至360天

生效时间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名

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税总办发[2017]53号

摘要

(一)将收发函的传递方式由邮寄调整为通过核查系统实现;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发函时限由15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三)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四)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系统向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如需要可通过核查系统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进行核查;

(五)税务机关在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生效时间

2017年6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摘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生效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17】176号

摘要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生效时间

2017年5月23日起

文件名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摘要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详见文件原文。

生效时间

2017年8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44号

摘要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生效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文件名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48号

摘要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生效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文件名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56号

摘要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生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17】248号

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退税率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7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生效时间

2017年6月28日

文件名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58号

摘要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生效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摘要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生效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摘要

对跨境应税,备不备案?后续如何管理?不是实际承运人,买了这些东西到底能不能抵扣?出租房屋发票问题,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利息发票问题作了口径上的明确。

生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17】74号

摘要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生效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摘要

文件对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代办退税备案要求、代办退税发票及申报要求、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异常情况处理做了明确规范。

生效时间

2017年11月1日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文号

税总发[2017]99号

摘要

1、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3、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引导企业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5、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生效时间

2017年9月6日

文件名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税总函[2017]422号

摘要

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生效时间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摘要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生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76号

摘要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生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名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77号

摘要

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文件并对小微企业、农户、小额贷款定义进行了明确。

生效时间

增值税优惠: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印花税优惠: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名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

税总发[2017]124号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文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效时间

2018年3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摘要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生效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干玉米酒糟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7]32号

摘要

自2017年12月20日起,对干玉米酒糟(ex2303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生效时间

2017年12月20日起

文件名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17]329号

摘要

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一表集成系统由重庆市国税局组织开发应用,通过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依托多个征管系统数据库,高效集成整合数据资源,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一主表、九附表”汇总简化为一张“基础数据表”,形成“十表合一”的基本架构,填写项目由原来的530项减少到91项,使纳税人申报准备和办理时间大幅缩短,申报数据质量显著提高。

生效时间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推广工作

文件名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文号

国务院令第691号

摘要

一是增加增值税纳税范围,添加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

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

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效时间

2017年11月19日起

文件名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摘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生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摘要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二、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生效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以上收录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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