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混合销售

更新时间: 2024.11.04 22:08 阅读: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或以上应税项目时,有混和销售和兼营(非混和销售)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常常对如何认定混合销售感觉困惑,甚至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而引发税务风险;加上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执行口径存在少许差别,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来适用相关税率。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2)

如何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可参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须是同时满足“货物+服务”的组合;

(3)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具有关联性与整体性;

(4)“货物+服务”的购买方为同一市场主体。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汽车美容店为客户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又提供打蜡美容服务;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酒店为A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酒水饮料给B客户。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3)

界定”一项销售行为“是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的关键。

根据基本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动作,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且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性,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履约义务,货物与服务都是合同义务人应履约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会导致合同整体违约,且构成一项销售行为的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如销售设备并提供免费安装为例,销售设备的单位既负责设备的销售又负责设备安装,因为存在了销售设备这一事项,所以才会提供免费安装,两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且存在因果关联性,该项销售行为是“销售设备+安装服务”的组合,属于混合销售。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4)

有些业务尽管是“货物+服务”的组合,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不适用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如下: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5)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6)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合同只是形式,交易的实质才是关键。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税务也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纳税。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7)

兼营行为如何定义?没有具体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发生不同性质的收入,既有货物性质,也有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简单总结,发生兼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收入要分开核算,征税和免税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低税率按照高税率征税,可以免税的,不得免税。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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