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11:07 阅读:

01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32号,陈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陈勤。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省民天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

福州中院于2018年10月12日至1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天安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域××区)1幢10层1015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陈勤于2018年10月13日以369000元最高价竞得。

陈勤在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咨询过程中发现税费过高,遂以福州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导致其需承担非法定义务的税费高达近100000元,严重损害其利益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卖方应承担的税费从拍卖款中支付或同意陈勤的退房申请,全额退还拍卖款项。

陈勤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52号执行裁定和福州中院(2019)闽01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买受人垫付的应当由出卖方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主要理由是:

一、福州中院在明知该房产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违反网拍规定,虽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但未披露出卖方应缴纳的税费过高,致陈勤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福州中院违反网拍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买受人对案涉房产欠付土地增值税情况不了解,且欠缴的税款金额超出买受人心理预期。另外,评估价格虚高导致起拍价虚高。

三、买卖双方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不应包括土地增值税。竞买公告中注明“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没有提出涉及土地增值税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仅约束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而本案中土地增值税并不是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属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明确“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该税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三点中也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若买受人垫付的,垫付的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福州中院在近期拍卖中已明确将被执行人应缴的税费该从拍卖款里扣除。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勤关于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未依网拍规定第十三条(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修订版)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当日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结合福建高院调查的案涉房产的税费情况,如果该瑕疵造成了案涉房产实际税费远超买受人陈勤的预估,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则陈勤可以该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拍卖。

买受人陈勤不主张撤销本次拍卖,仅要求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该请求本质上在于请求变更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非撤销该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建高院认为陈勤的该请求并无法律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陈勤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

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陈勤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陈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陈勤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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