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属于行为税

更新时间: 2024.09.15 07:35 阅读:

1. 增值税

1.1.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五)

1.1.1.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1.1.1.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1.2. 政策理解

1.1.1.2.1. 管理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因从事多种业务而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适用此项规定。

1.1.1.2.2.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1.1.1.2.2.1. 运营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1.1.2.2.1.1. 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1.1.1.2.2.2. 其他增值税业务(如其他贷款、保险业务等)

1.1.1.2.2.2.1.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

1.1.1.3. 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1.1.3.1.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的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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