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动产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02:53 阅读: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中因与之相关概念容易混淆且税率变化造成在实际纳税处理上造成困扰,所以将分两期来讨论网店销售旧货不同业务模式对增值税影响。(一)在实务中对于“使用过的物品”“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三个概念,是不是经常混淆呢?(二)讨论网店的不同业务模式对增值税缴纳的影响?先辨析(一)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首先,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进行明晰,我们就要先搞清楚税法对固定资产定义,一是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二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表明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形动产。

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其次,对旧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一般是二手经营单位,注意与再回收资源单位的区别。

最后,我们对“使用过的物品”的概念要从其他个人和单位+个体户两方面来辨析:

一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来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二从其他个人(一般是自然人)来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即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目前在省局有两种观点对于”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明晰:1、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2、只需要书面申明“该物品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可办理免税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本人比较倾向第2种观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既然自然人将货物用于投资不需要视同销售,那么销售使用过的货物也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下一期我们将会来讨论网店销售旧货不同业务模式对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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