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日常管理
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税,对它进行规划,既要考虑到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也得在企业实际业务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形,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落地方案,从而达到税务规划的目的。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原理在增值税的设计当中,只
2024.11.07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仅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存在如下争议:
争议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一种意见认为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行为犯,量刑主要看开票时偷逃税款的数额,只要有此行为就是破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造成税款损失并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要求的结果。
另一种意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结果犯,即只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还不行,还必须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不仅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还给国家财政造成税款流失。
争议之二,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还是目的行为犯?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因为刑法并未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具有偷逃税目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是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侵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必须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刑法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归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不是以此目的虚开行为,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只应做税务行政处罚,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争议之三,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目的行为犯,还是特殊目的行为犯?是否需要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只要有偷逃税款目的就行了,至于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偷逃哪类税款在所不问。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用于抵扣增值税,如果是用于抵扣其他税种,为什么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税款的犯罪的量刑比一般逃税罪要重?并且,没有设置"先有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才可入刑"的条件,而且,即使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其他税(常见的是石化企业偷逃消费税),也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按择一重罪处罚,也应当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
争议之四,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情况,是否可以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施后,准备用于抵扣,成立预备,自动放弃抵扣,成立中止,抵扣时被查出成立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可能成立未遂,不成立预备和中止,因为不着手进行抵扣的行为,只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如果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本来就不应该交税。
争议之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应提高?
1,最高检与公安部2022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于是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检与公安部只是提高了立案标准,将起点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提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只是提高了立案起点标准,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规定,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原通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起点变化,对应的量刑标准数额也应当随之变化,不然就不能体现罪刑一致原则,所以,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将"数额较大″修改为100万以上(10倍),将"数额巨大″修改为500万元以上(50倍)。除非两高另有规定。
争议之六,何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在结果犯观点看来,查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造成税款损失?如何认定有两种观念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了税款,并且要物质流,票据流,资金流(回流)都查清,不存在对开,循环虚开等不影响税款损失的情形,也不存在税务机关发现可疑票据,企业进项转出,国家税款未流失的情形,才能真正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即可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三流"中已经证实没事"货物流"(真实交易,包括指示交付),就可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哪怕企业作了进项转出,因为增值税转出,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计入了成本,而成本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要有抵扣就应当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我个人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认定为特殊目的结果犯,即主观上有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如果偷逃其他税款,应当适用前置处罚程序。而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以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为准。
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税,对它进行规划,既要考虑到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也得在企业实际业务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形,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落地方案,从而达到税务规划的目的。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原理在增值税的设计当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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