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2024.11.23所谓的费用,主要是指利润表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期间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明细内容:福利费、办公费、会务费、电话费、邮递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广告费、修理费、物业费、运输费、服务费等。全面营改增以后,理论上发生上述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是不是一定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呢?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呢?分析如下:
1、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费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允许抵扣)、贷款服务(包括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处理方法:对于此类费用,对方一般不会开具专用发票,企业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计入有关费用科目即可;如果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防止滞留票的产生,正常认证(选择不抵扣勾选),认证后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有关费用科目。
2、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费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处理方法: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从费用内容上区分,而应从用途上进行区分,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发生时即可以明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费用,比如租入集体宿舍或公寓;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中心发生的费用;发放过节物品;接待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礼品费等;奖励职工的物品;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等,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2)初始发生时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且已抵扣,以后发生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应在发生当月,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无一般计税项目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某一期间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则该企业(包括机关和项目部)对应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的费用,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省去了认证的过程,省时又省力。
4、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明确区分某项费用属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处理方法同第3条;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某项费用的用途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而言之,对于费用类发票,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最好取得专用发票,享受进项税抵扣;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无需取得专用发票,取得普票即可,不用认证,省时省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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