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金融服务

更新时间: 2024.11.08 07:06 阅读:

A城市商业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A银行)。 2020 年三季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第三季度取得 贷款利息收入 2120万元(含税),其中加罚利息120万元(含税);支付存款利息 250万元。

(2)经营“天利宝”系列资管产品,封闭运营期为 180天,营运含税收入为2060万元,A银行取得 不含税管理费20万元。

(3)提供票据贴现服务,取得含增值税利息收入848万元。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服务费收入30万元。代发工资服务,收取不含增值税服务费 20万元,代办ETC业务,收取不含增值税服务费12万元。

(4)转让国债取得收入1560万元(含税),转让时支付相关费用3.3万元 ,此批国债为一年前购入,购买时支付价款1400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3.1万元 ,第二季度末金融商品转让为负差54万元。

(5)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12万元,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28万元,地方政府债利 息收入4.85万元。

(6)取得外汇管理部门委托A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27.8万元,A银行行政办车辆事故获得 保险公司赔付款 33.46万元。

(7)A银行 9月18日转让 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形成的W公司限售股 1万股 , A银行2000年购入时成本为1元/股 ,W公司上市首日开盘价为18元,A银行转让价为 68元,3季度共取得 W公司分得股息32万元。

(8)因购买某基金公司发行HU型非保本理财产品1000万元,3季度取得 投资收益22万元。因疫情期间扶持小微企业,发放大量经营贷,获得财政补贴收入1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资管产品运营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2)资管产品管理费的销项税额。

(4)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6)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7)计算业务(6)的销项税额。

(8)计算业务(7)的销项税额。

(9)计算业务( 8)的销项税额。

(1)业务( 1)的销项税额=2120÷(1+6%)×6%=120

(2)业务( 2)资管产品运营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1+3%)×3%=60

(3)业务(2)资管产品管理费的销项税额=20×6%=1.2

(4)业务(3)的销项税额=848÷(1+6%)×6%+(30+20+12)×6%=51.72

(5)业务(4)的销项税额=(1560-1400-54)÷(1+6%)×6%=6

【地雷预警】

①金融商品转让为差额计税,不得扣除手续费等杂费。

②正负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6)业务(5)的销项税额=0。纳税人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业务(6)的销项税额=0。

【地雷预警】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8)业务(7)的销项税额=(68-18)÷(1+6%)×6%=2.83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9)业务( 8)的销项税额=0。

【提示】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21年调整,★★★计算)

【地雷预警】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非保本理财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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