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更新时间: 2024.11.21 23:30 阅读:

一、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 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6、企业改制重组,下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A、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B、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C、企业分设,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D、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二、征收管理

1、预征管理

A、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B、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C、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预征(3%、5%)。

2、纳税地点

A、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B、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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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图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图2)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图3)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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