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国税地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4:16 阅读:

中国的税改史分为

1.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

2.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 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4.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只有一个税收征管系统,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

1994年7月1日,国税地税正式分开。

但分税制实行了24年,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一方面,国地税分设会使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不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另一方面,机构分设所导致的机构争议也成为问题。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地税国税合并是大势所趋,这就成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体制改革的重点,这项方案落实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但大幕已经拉开。

合并后,好处主要有

1. 可以提高征管效率,避免国、地税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时促进税收征管的全国统一性,平衡地区差异性。

2. 能方便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

3. 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最需要加强的部门,提高税收征收的整体效率;

4. 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避免了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弊端。

5. 地方财政数据造假的可能性下降。以前,地方税务局仅仅在业务上归属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但人事等由同级政府决定,所以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对地税、非税收入造假就有了可能。合并后,征税权在一定程度上上收,可有力避免此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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