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值税论文

更新时间: 2024.09.08 08:52 阅读:

一、为什么要写这个专题

本专题研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包括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司法适用中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个罪名的排列组合,同时,这也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罪名,为什么说它“有中国特色”呢?因为其他国家没有。根据王佩芬博士的说法,国外立法例譬如匈牙利,刑法典中原来规定了“增值税欺骗罪”,因分歧较大在2010年已改为“预算资金诈骗罪”。【注1】凡是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增值税欺诈在所难免,但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是增值税欺诈进行刑事制裁的立法例,全球仅此一例,换句话说,这是中国原创的,我骄傲。

骄傲使人落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刑法为主,以刑制维护社会稳定,但缺乏刑法研究的学术传统。晚近在西方的影响下,六法全书颁布,刑法教义学研究逐步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刑法研究先承苏联,再循德日,基本上是在国外研究基础上的再加工,国外有的罪名,学术论文、研究专著汗牛充栋,国外没有的罪名,学术研究涉略较少,争议颇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是一个典型。

在中国知网、浙江图书馆等平台检索,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博士论文和学术专著。唯一一本有“虚开”二字的著作是实务界人士所写,但笔者拜读后发现该书体系混乱,内容重复,缺乏理论深度,据说第二版已经推出,不知有否改进。

学术研究的薄弱,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实务处理上的混乱,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严重。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发[1996]30号解释,但是这个解释从这二十几年的实施中来看是存在问题的。依照这个解释的逻辑,实务中会产生大量冤案,事实上也确实有大量的冤案产生了,这不是危言耸听,以后会有专题详细讨论。当然,这种冤案不是无中生有的事实冤案,而是一知半解的法律冤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冤案。

从笔者的观察来看,最高法应该算是最明白事理的,最近发布的司法文件和案例都有“拨乱反正”的意思。但是自媒体时代大家都想掌握话语权,各种解读,笔者不敢苟同。笔者尽量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去解读一些文件和案例,让大家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这个专题要怎么写

我大概是在2019年9月 开始关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目前已经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研究——以构成要件要素为视角》,《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规制——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研究》两篇论文,但论文篇幅都过万字,且行文可能比较晦涩,不适合大众阅读。

这个专题是专门给大众写的,是笔者最近几个月断断续续的思考,计划推送20期以上,每期字数控制在一千至两千之间。每期都会选择一个观点进行论证或反驳,其中包括理论观点、专家观点、实务观点等,寻找一个比较小的切入口可能有助于文章的明白易懂。

三、这个专题想要达到的效果

从统计数据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企业家犯罪中数一数二的高发罪名。【注2】除了想让普罗大众了解虚开这个罪名之外,这个专题对于企业家防范虚开不无裨益。

更为宏大的目标当然是推动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学者认为,法发[1996]30号解释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解释,而该《决定》已为97刑法所吸收, 97 年刑法附件二第八条规定:《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刑法》执行,即自1997年10月1日起,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案件审判不再适用《决定》,所以,法发[1996]30号解释已经随着《决定》中刑事责任部分的废止而失效。【注3】这种观点与实务是冲突的。

然而,最高法也在抛弃法发[1996]30号解释:其一是法研[2014]179号答复和法[2018]226号通知要求不再参照适用法发[1996]30号解释中的量刑数额标准;其二是法研[2015]58号复函指出法发[1996]30号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可以想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最高法会推出关于虚开的新司法解释。

笔者不才,希望在如何科学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上略尽绵薄之力。

【注1】参见王佩芬:《发票犯罪立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注2】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注3】肖文涛:《“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9期。

作者:杨银德,税务律师,潜心税法研究,目前主要从事税务筹划、税务顾问、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等涉税法律服务。咨询:一三五一六八一五七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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