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土地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8:54 阅读:

政策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 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案例:

比如说,某个制造型企业,自建厂房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其仍属于地上的建筑物。将没有房产证的厂房销售,取得了收入。出售该厂房属于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至于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 008 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自建厂房没有房产证需要缴纳房产税。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企业拥有的房屋形态表现的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的财产为应征房产税的房产。

来源:重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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