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额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7 01:20 阅读: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其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⑥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提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总结对比理解】

纳税人类别

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3%或9%)×13%或9%

可以开具专票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只能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不包括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可以开具专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旧货外的其他物品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3%或9%)×13%或9%

可以开具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只能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包括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计税(不包括销售旧货)

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不包括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0.5%)×0.5%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专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专票。

其他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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