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更新时间: 2024.11.21 14:57 阅读:

一、营改增劳务:

1、一般规定:

劳务已经开始并取得销售款项(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劳务已经开始并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合同约定日、劳务完成日)、开具发票3者孰先原则。

注释: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不论约定日实际有没收到款都要交税;如果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开票,那么要提前纳税;如果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提前收款,并且劳务已经开始,那么也要提前纳税。

2、租赁劳务:

(一)一般规定:在上述3者孰先的基础上,如果劳务开始前收到预收款,那么发生纳税义务。

(二)特别规定:如果自然人一次收取多月租金,那么可以分摊到每月纳税。个体户和企业则需要一次纳税。

3、建筑劳务:

(一)一般规定:劳务已经开始并取得销售款项(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劳务已经开始并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合同约定日、劳务完成日)、开具发票3者孰先原则。

注释:“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适用一般规定。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义务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建筑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2%或3%预缴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

(1)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4、房地产业: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提前交房的为提前交房日)、办理产权证日、开票日3者孰早

注释:“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到了开票或产权发生转移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

二、货物销售: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注释:只要是直接收款方式,即使货物已经发出,也不纳税。

如果税务部门认为企业无书面合同,要求企业在货物发出时即纳税,那么要据理力争,公司只是发货,人家要不要还不确定,风险还没转移,为直接收款方式,不是无合同的赊销行为,即使货物已经发出,也不应该纳税。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释:赊销和分期收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日,否则,货物发出就得纳税。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注释: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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