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租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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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租赁经历了2013年8月1日的营改增后已经开始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规定的税率是17%,对应的动产购入产生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但实务中出现两种情况:
1、2013年8月1日后购买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可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17%进项税,租赁收入按照17%交税自然没有问题;
2、2013年8月1日前购买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自然未能取得专用发票抵扣17%进项税,这种情况下租赁收入按照17%交税显失公平,因此营改增允许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
实务中的所谓租赁有两种状态,一种是仅租赁设备、车辆等动产,不配备人员;另一种是租赁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
这两种在增值税的认定上截然不同,前一种认定为典型的动产租赁行为,如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对于经营租赁的描述: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类似的经营很常见,如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施工机械设备公司租赁机械设备等,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均应按照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
麻烦出现在第二种租赁中,如果配备了操作人员,增值税认为业务实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是单纯的设备、运输工具租赁,而是成为一种服务,至于这种服务是什么,需要区别对待。
如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中对于交通运输服务的界定中,以下两种租赁就被认定为交通运输服务,而非经营租赁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同样的标准发生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
动产经营性租赁两个关注点:
1、2013年8月1日前老的动产未抵扣进项税的可选择简易计税;
2、 经营性租赁仅指单纯的设备等动产租赁,配备操作人员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增值税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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