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
作者:杨琳琳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为惩治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保护的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税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
2024.11.22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一,票货不符就是虚开了
追究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实施了虚开行为,那么是虚开呢?
很多人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这个最关键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涵,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所谓虚开,是指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然而,《发票管理办法》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规定的,保护的是发票管理秩序;刑法是法益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的,保护的是国家税款征管秩序。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一定损害或者威胁到了国家税款安全吗?
答案是否定的。
例如,很多人虚开的发票,是为了骗取贷款,是为营造企业虚假繁荣,根本就没有申报进项税额,不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国家税款安全。
最极端的是,笔者曾经见过一个当事人,他所在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这种情况下,拿到虚开的专票就更加不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国家税款安全了。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虚开,不仅要求开具的发票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还要求该发票将用于抵扣,并且抵扣行为将会损害或者威胁到国家税款安全。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存在虚开行为就可以入罪,并没有说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然而,这只是机械的解读条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际上就是一种隐形的诈骗行为,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条罪名也没有规定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啊,为什么实务界、理论界均一致认为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这种明明必须具备却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构成要件,叫做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是从法理中推出来了,或者说立法者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没有必要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就忽略不写了。
第三,骗取增值税款以外的其他税款的,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自然罪名成立,但是虚开专票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流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看不出来,因此很多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并不仅限增值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
要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就要从该罪的立法沿革中寻找答案。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正式将某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并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995年颁布的,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颁布的,这意味着从1995年到2011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是不构成犯罪的,为什么在这段时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虚开其他发票就不构成犯罪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
这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有什么不同说起。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票证功能(证明交易事项,以及列入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等等)之外,还具有抵扣功能(通过申报进项,抵扣销项,少交增值税),而其他发票只有票证功能,没有抵扣功能。这说明跟虚开其他发票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了一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少交增值税的社会危害性。
从这里就可以推出:在2011年,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虚开其他发票不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无法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可以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实际上仅限于国家增值税款,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类型的税款。
作者:杨琳琳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为惩治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保护的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税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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