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35 阅读: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一,票货不符就是虚开了

追究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实施了虚开行为,那么是虚开呢?

很多人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这个最关键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涵,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所谓虚开,是指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然而,《发票管理办法》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规定的,保护的是发票管理秩序;刑法是法益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的,保护的是国家税款征管秩序。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一定损害或者威胁到了国家税款安全吗?

答案是否定的。

例如,很多人虚开的发票,是为了骗取贷款,是为营造企业虚假繁荣,根本就没有申报进项税额,不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国家税款安全。

最极端的是,笔者曾经见过一个当事人,他所在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这种情况下,拿到虚开的专票就更加不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国家税款安全了。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虚开,不仅要求开具的发票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还要求该发票将用于抵扣,并且抵扣行为将会损害或者威胁到国家税款安全。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存在虚开行为就可以入罪,并没有说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然而,这只是机械的解读条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际上就是一种隐形的诈骗行为,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条罪名也没有规定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啊,为什么实务界、理论界均一致认为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这种明明必须具备却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构成要件,叫做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是从法理中推出来了,或者说立法者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没有必要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就忽略不写了。

第三,骗取增值税款以外的其他税款的,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自然罪名成立,但是虚开专票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流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看不出来,因此很多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并不仅限增值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

要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就要从该罪的立法沿革中寻找答案。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正式将某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并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995年颁布的,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颁布的,这意味着从1995年到2011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是不构成犯罪的,为什么在这段时间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虚开其他发票就不构成犯罪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

这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有什么不同说起。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票证功能(证明交易事项,以及列入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等等)之外,还具有抵扣功能(通过申报进项,抵扣销项,少交增值税),而其他发票只有票证功能,没有抵扣功能。这说明跟虚开其他发票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了一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少交增值税的社会危害性。

从这里就可以推出:在2011年,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虚开其他发票不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无法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可以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实际上仅限于国家增值税款,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类型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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