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拨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重组各项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契税规定了“资产划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递延纳税或免予征税。增值税虽未采用“资产划转”的表述,但其描述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2024.11.05当前经济环境下,除了少数一线城市外,房地产普遍呈现下行走势;房地产滞销严重、“三道红线”加剧了融资难度,因此,开发企业应尽力开源节流、维系资金链正常运转。企业在预售房地产时,如果能够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以河南为例,《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一条规定,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普通标准住宅1.5%;非普通标准住宅3.5%;其它房地产项目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第三条“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假定当地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住宅小区,其中普通标准住宅800套,非普通标准住宅200套,车位按照1:1配置,即1000个,车位销售不含税价格为150,000元/个。
单独销售车位,则车位预缴土增税=150000*1000*4.5%=6,750,000元
采用捆绑销售,则车位预缴土增=150000*800*1.5%+150000*200*3.5%=2,850,000元
仅此一项,企业可以少预缴土增税390万元。该思路不仅仅适用于资金紧张的企业,如果项目所在地税源紧张、预缴后清算时应退税但难以执行,企业也可以考虑利用。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此时,住宅预征率高于上文提到的“其它房地产项目4.5%”,此时不建议捆绑销售。
作者:牛鲁鹏
在企业重组各项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契税规定了“资产划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递延纳税或免予征税。增值税虽未采用“资产划转”的表述,但其描述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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