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销售行为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18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5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业务。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纳税人采取某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求扩大销量、占领市场、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一)概念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促进销售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折扣。

(二)折扣额的政策规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3.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4.上述事项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三)特殊行业规定

1.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

(四)红字发票开具

1.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五)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

1.销售折扣

(1)概念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

(2)会计处理

2006年版的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而2018年开始施行的新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条款属于可变对价,影响收入金额计量。

(3)税法规定

计算增值税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2.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而折扣销售则与销售同时发生。

3.销售折让

(1)概念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的货物由于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在未予退货状况下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发票开具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折让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一)概念及税收规定

1.概念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2.税收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三、还本方式销售

(一)概念

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部分或全部购货款退还给购货方。

(二)特点

这种销售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到期还本付息。

(三)税收规定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四、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一)概念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值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二)账务处理

实际工作中,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

(三)进项抵扣规定

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直销方式销售货物

(一)经营模式

1.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进货物,再按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2.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格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二)销售额的确定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六、收取包装物押金的销售

(一)包装物概念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

(二)一般规定

为了促使购货方尽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间内返回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

(三)特殊情况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逾期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退还,或者虽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但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

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四)逾期包装物换算

1.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七、商业违约金

1.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

2.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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