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增值税发票虚开
一、案件来源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二、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甲是椰雅煤业的实际控制人,伙同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
2024.11.07一、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和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据
(一)虚开、代开普通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三、后果
(一)行政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移送。
2、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上黑名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一、案件来源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二、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甲是椰雅煤业的实际控制人,伙同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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