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4 23:19 阅读: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只有销售货物一方因销售货物而取得的款项才会被列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代销售方收取款项的一方,因不是销售方而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虽将“代收款项”列入价外费用,但其含义应为:销售方应将代收方代为收取的款项作为价外费用而记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不是由代收方将该款项作为价外费用记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代收销售货物款项一方幷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而是销售方就代收方代收的销售货物款项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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