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9.18 22:55 阅读: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一)专用发票开票范围。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 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二)专用发票填写。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

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