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企业将猪肉腌制后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区分自产和外购: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2024.11.22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16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0%/9%。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9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释】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新增)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总结:
一、增值税。企业将猪肉腌制后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区分自产和外购: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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