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

更新时间: 2024.11.24 21:34 阅读:

在外行人眼中,当会计特别容易。学会算数和做账,每个月都是一样的流程,“一回生二回熟,然后就高枕无忧,不是吗?”然而他们体会不到的是,会计人现实中遇到的情况远比教科书、考试题复杂得多!更可怕的是情况复杂多变,天天都有新花样,月月还都不重样!

就拿普通发票退回这档事来说吧,碰上了,及时作废就行了,当月发生,当月解决就好了,不难。可是,什么都有个特殊情况,比如说跨了月,你一如往常进入系统,就发现,这普票根本就作废不了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

别方!别急!就算急也没用,因为跨了月的普票,本来就是作废不了的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4)

怎么办?你要做的是发票冲红。

什么是冲红呢?

简单来说就是把退回来的发票,当作错误的发票。然后开一张红色字体的发票,内容和退回的发票内容一模一样,这样红色的那张发票就会将原来发票的内容抵消掉。接下来就可以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发票了。

那么普通发票怎么开红字呢?其实操作很简单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5)

百旺金赋版

第一步:登录开票系统

第二步:在“发票管理”→“发票查询”中找到那张退回的普票,记下“发票类别代码”和“发票号码”

第三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打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界面,随后点击左上角的“负数”按钮。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6)

第四步:在弹出的蓝色框框填入刚刚记下的信息。再点“下一步”。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7)

第五步:接下来会弹出一个“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填写、确认”的框,里面会有上面列明类别代码、发票代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等信息,一一核对确定就是这张普票之后点确定。

第六步:在对话框里录入信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冲红的发票金额要负数!负数!负数!其他信息要与之前那张发票一致,记得检查备注栏的信息,确认无误之后再打印发票。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8)

第七步:走正常开发票的流程,然后就完成了~

航天信息版

第一步:同样登录开票系统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9)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9)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9)

第二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开”,会弹出“发票号码确认”的窗口,确认后就打开发票填开的界面。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2)

第三步:“红字”按钮。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3)

系统会弹出这样的提示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4)

第四步:同样填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然后点“下一步”。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5)

第五步:核对弹出的窗口的信息,确定无误之后点确定按钮。

增值税普票作废步骤(图16)

和百旺的不同,航天信息版系统会自动填充好负数的数据,核对好里面的数据,尤其注意备注栏里面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系统自动填充的负数金额与原来的不相符,是可以修改的。

第六步:接下来也是走开发票的流程了,好,完成~

PS!最后提醒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有两个原则

① 负数发票是不能附带清单的,添加折扣也不允许。

② 一张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 总税额都必须小于等于对应的发票,不可以乱开哦~

涉税处理番外篇

1.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定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4.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是多少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5.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的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6.国地税合并了,原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7.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8.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本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答: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局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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