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备案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1.13 11:30 阅读:

文化体育业增值税优惠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位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R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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