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 2024.11.07 01:19 阅读:

平时生活中,除非遇到需要报销的情况,我们是不是没有开发票的习惯。但如果你作为销售方,不开具发票你将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很多人知道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但可能不知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销售方拒不开具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你的税费损失。以下是我处理的两个案例:

案件一: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A公司采购B公司的设备,合同约定“以上费用总计优惠后总金额83万元,以上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以实收金额为准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仲裁委裁定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共计702784元货款。但在A公司支付货款后,B公司迟迟不给开具增值税发票,故A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开具702784元的等额增值税发票或赔偿因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91361.92元(税率13%)。

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后认为:

(1)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有及时向申请人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单位,负有向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

(3)申请人合计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702784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则申请人无法将本应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需要额外承担税款。据此,若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将导致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91361.92元(702784元×13%),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赔偿责任因属补充性质,故仲裁庭认为应当先给予被申请人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仲裁庭亦认可,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提供开票信息。

裁定: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开票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开具人民币702784元的增值税发票;逾期拒不开具的,应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1361.92元。

案件二:作为C公司的代理人

C公司与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C公司向D公司供货,价款合计90万元。C公司供货后,同时向D公司开具了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D公司支付货款。因D公司一直未支付全部货款,故剩余货款的发票没有开具。D公司在其支付完最后一笔款项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承担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其造成的损失。C公司接到传票后开立刻向D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最终D公司撤回起诉。

综合以上,我个人认为虽然税款征缴属于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但是在销售过程中,开具发票也是销售方的合同义务,属于民事实体审理范畴,销售方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买方无法将本应开具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需要额外承担税款,故给购买方造成可计算的损失。在平时经营过程中,销售方应当审慎处理发票事务,避免因未及时开具发票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以上为本人的案例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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