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8:49 阅读:

案例:张三将股权转让给李四,应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在股权变更环节税务机关已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在股权变更后,李四没有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按照合同约定,法院依法判决李四除支付股权转让款外,另外支付利息10万元。作为张三收取的利息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股权价款的价外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有观点认为:延期不付款也相当于占用资金,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实该观点是将增值税价外费用与提供贷款服务混为一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而向购买方收到的不论是利息还是违约金,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本案例中,虽然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但对李四另外承担的利息费用10万也应当计入其股权购买成本,于下次股权转让时一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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