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期限

更新时间: 2024.11.18 10:50 阅读:

去年的发票可以红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跨年发票可以红冲。

普通发票红冲相对比较简单,直接打开需要开具红字的发票,点击上方的红字,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根据提示填写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即可。

专用发票红冲,需要先区分不同的情况。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购买方需要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时,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若属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虽然交付购买方,但购买方尚未认证抵扣并且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实务中,年前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发票后,年后发生销售退回,发现开票有误的情况,也属于正常现象,此类跨年发票准予红冲。但是对于一些有业绩要求的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了年底收官业绩好看,达到某些绩效考核要求,或为了银行贷款等虚构业绩,年前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年后年报之后再退货红冲,这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风险。

跨年红冲发票,若其原因涉及到销售退回等损益事项时,红冲分录时,对应的损益类科目需要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跨年了,属于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不计入当期损益类科目)。以销售退回为例:

红冲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收回货物,红冲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同理,对于采购方而言,若跨年红冲涉及到调整损益类科目,相关损益类科目,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不通过“本年利润”,直接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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