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 土地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21:29 阅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知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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