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3 05:50 阅读:

0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能否作废?不能作废。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冲回,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里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0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购买方已抵扣:由购买方在开票软件填写《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未抵扣:有销售方在开票软件填写《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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